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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03MA****B55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02民初60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20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聂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何志芳工程款8737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8737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16日算至付清时止)。 二、确认原告何志芳对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873777元在原告何志芳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鹏有日升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8元由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和被告聂燚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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