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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38271****88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民初7090号
    案号 (2021)苏1323执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3471301.66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二、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属于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编号为苏N5-0-2017-0023抵押的机器设备(具体见上述本院认定事实)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2019)苏132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及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206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对(2019)苏132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及本判决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贾黎霞、俞庞鸿、俞庞龙、江苏庞天置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对(2019)苏132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及本判决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凤凰科技公司、宏光企业、郑洪蛟、徐钱彬、黄鸿对于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苏N5-0-2017-0023动产抵押登记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贾黎霞、俞庞鸿、俞庞龙、江苏庞天置业有限公司、凤凰科技公司、宏光企业、郑洪蛟、徐钱彬、黄鸿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721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37元,由被告江苏凤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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