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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综行执罚字〔2020〕第(6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n1、责令限期改正。\n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4
    决定机关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