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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北市宝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代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60057****4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603民初3298号
    案号 (2018)皖0603执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周亚与被告淮北市宝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签订的购车合同; 二、被告淮北市宝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亚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购车合同解除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此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周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元,由原告周亚负担50元,被告淮北市宝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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