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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亿豪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59****807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81民初7325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1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林州市任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林州市亿豪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任村镇政府与亿豪公司产业扶贫合同》两份; 二、被告林州市亿豪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后返还原告林州市任村镇人民政府投资款两笔投资本金308700元、549200元,共计857900元; 三、被告林州市亿豪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州市任村镇人民政府投资收益款182800元; 四、驳回原告林州市任村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57元,减半收取9223元,由原告林州市任村镇人民政府负担2140元,被告林州市亿豪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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