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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文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5361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91民初649号
    案号 (2017)苏0891执2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18-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15374.7元、利息9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于2017年1月2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2017年3月16日起;100万元为基数,于2017年4月16日起;100万元为基数,于2017年5月16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于2017年6月16日起;以1075374.7元为基数,于2017年7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92元,由被告江苏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3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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