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82555****227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40542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47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周志雄向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2月16日起,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周志雄向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刘元冲、白文霞、曹中时、曹六华、马骏、吕红升、曹裕涛、曹永红、叶兆平、马知政、代玥、深圳市琳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刘超平、杜爽、梁广清、王秀军、曹樱、曹中福、喻天翔对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周志雄追偿;四、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被告马骏用于抵押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香山中街纯水岸(十五期)二区2栋一单元1601的房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50元由被告周志雄、刘元冲、白文霞、曹中时、曹六华、马骏、吕红升、曹裕涛、曹永红、叶兆平、马知政、代玥、深圳市琳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刘超平、杜爽、梁广清、王秀军、曹樱、曹中福、喻天翔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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