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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市达瑞五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元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61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9152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2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6
    发布日期 2017-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晋江市达瑞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孟支付货款70000元; 二、限被告晋江市达瑞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郭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6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郭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晋江市达瑞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2002元,由被告晋江市达瑞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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