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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绿科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06****363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民初1538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2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绿科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昌隆泰世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32191.78元、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7万元;二、被告李冬、蔡斌对被告北京绿科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昌隆泰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3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965元,由原告山东昌隆泰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19元,由被告北京绿科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李冬、蔡斌负担53246元。-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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