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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68****03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3民初1533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14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华、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十堰市金海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借款本金12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3月 27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孙华、十堰轩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孙华、十堰轩 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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