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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市同兴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主父保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794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1临罗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临罗执字第00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3-15
    发布日期 2016-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市同兴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志传支付货款人民币670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志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7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临沂市同兴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477元,原告王志传负担1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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