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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2〕12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1日9时0分,徐文勇驾驶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浙BX3553特殊结构货车(3轴)载运混凝土从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往海曙设计产业园CX08-01-03D地块项目,行经海曙区广蔺路时遇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后经执法人员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违法处理中心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6.7吨,运载货物可解体。2022年1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1月4日对徐文勇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大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4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沈聚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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