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唐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5****91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裁字第241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1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日期 | 2019-05-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唐禾音乐产业基地租赁协议》中超期临时建筑对应部分的约定无效,合法建筑对应部分有效,有效部分于2017年11月2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全部保证金人民币526,140元;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装饰装修损失人民币1,505,846.09元; 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欠付的租金、逾期场地占用费、管理费、水电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616,889.32元; 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恢复原状工程费用人民币100,000元; 六、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82,03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27,427.3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54,611.7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82,448元,应退回申请人人民币409元,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付申请人; 七、反请求仲裁费用人民币101,093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90,983.7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109.3元;被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07,014元,应退回被申请人人民币5,921元,申请人承担部分径付被申请人;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九、驳回被申请人其他仲裁反请求。 双方当事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裁决金额支付完毕。 双方当事人逾期支付以上各项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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