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0077****305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6民初920号 |
案号 | (2020)冀0505执1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台坦杰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221188.34元(截止2018年10月1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3.0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邢台芬享商贸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70元,减半收取计18685元,由被告邢台坦杰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台坦杰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221188.34元(截止2018年10月1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3.0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邢台芬享商贸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70元,减半收取计18685元,由被告邢台坦杰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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