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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077****30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22民初871号
    案号 (2020)冀0522执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利息以300万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8.0‰自2017年7月4日起计算到2018年7月3日止);并自2018年7月4日起,由被告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计息基数,按照月利率12.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恒瑞担保有限公司、邢台芬享商贸有限公司在3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邢台新鸿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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