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9****02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终19161号
    案号 (2020)粤03执1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坪山城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深圳市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除黄健聪、益新厂(春源物流)占有的剩余部分房产; 四、深圳市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深圳市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返还上述房产之日止(其中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使用费数额为3215638.65元,2017年1月20日至实际返还期间使用费数额按照每月60561.51元标准计算); 五、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1000000元; 六、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194047元; 七、驳回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1619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728元,被上诉人深圳市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91元,评估费30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500元,被上诉人深圳市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