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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翁惠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6****89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3991号
    案号 (2018)苏0508执1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兰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500万元,欠息222387.02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兰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13935元。 三、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张卫建、王方园、翁惠春、鲍卫红对被告吴江市兰亚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754元,由被告吴江市兰亚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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