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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翁惠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133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3341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36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0
    发布日期 2018-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欠息(含利息、罚息、复息)161899.1元,以及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收的罚息和复息。上述款项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二、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确认应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律师费186733元,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前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三、案件受理费83892元,调解减半收取为419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946元,由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前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四、被告江苏新晨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新晨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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