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翁惠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91338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557号 |
案号 | (2017)苏0591执33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01 |
发布日期 | 2017-09-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垫款本金24979758.73元,并支付上述垫款截至2015年6月26日的罚息1763573.09元及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垫款本金24979758.73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302803元; 三、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翁惠春、鲍卫红对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翁惠春、鲍卫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515元,由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翁惠春、鲍卫红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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