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1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6****89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1483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27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日期 | 2017-09-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09081.98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22763元。 三、被告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翁惠春、鲍卫红对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92元,减半收取574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496元,由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翁惠春、鲍卫红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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