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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阳金螳螂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90MA****2U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103民初526号(2021)黔01民终13421号
    案号 (2022)黔0103执4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4
    发布日期 2022-06-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阳金螳螂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鲲77000元; 二、驳回原告秦鲲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4元,由原告秦鲲负担931.5元,被告贵阳金螳螂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862.5元(此款原告秦鲲已预交,被告贵阳金螳螂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秦鲲)。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3元,由秦鲲负担1848元,由贵阳金螳螂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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