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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品程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YB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6990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2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2613162】。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4月30日,被告东莞市品程包装有限公司、唐铁军尚欠原告东莞市兴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东莞市品程包装有限公司、唐铁军分四期向原告东莞市兴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双方互不就本案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具体支付方式为:第一期为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第二期为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元;第三期为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元;第四期为2021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元。若被告东莞市品程包装有限公司、唐铁军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东莞市兴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且原、被告双方不得再就本案事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如被告东莞市品程包装有限公司、唐铁军有任何一期未能根据上述协议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则被告东莞市品程包装有限公司、唐铁军应向原告东莞市兴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本案受理费908元(原告已预交),如果被告东莞市品程包装有限公司、唐铁军按照本协议第二调解项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该受理费由东莞市兴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若被告东莞市品程包装有限公司、唐铁军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调解项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东莞市品程包装有限公司、唐铁军承担,原告东莞市兴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东莞市品程包装有限公司、唐铁军尚未支付的货款、受理费及违约金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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