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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管公(消)行罚决字〔2016〕1700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西湖之春柳莺休闲园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你单位一年内非首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但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且没有引起火灾或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决定给予杭州西湖之春柳莺休闲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吴山支行(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区大队 2016年8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虞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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