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475****29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2471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26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日期 | 2019-07-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0元; 二、被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1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1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35049289股*ST弘高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1000元(已由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28900元,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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