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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6****57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民终2847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79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4-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一、吴江李氏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935936.45元,并偿付相应代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35936.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二、吴江李氏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四、驳回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986号第三项为:“三、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雄丰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凤平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吴江李氏纺织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李氏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02元,由吴江李氏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雄丰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凤平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4元,由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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