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1338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44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恢8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日期 | 2019-05-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11月5日欠息186816.24元;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息)。 二、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35053元。(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苏州金佰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丝绸有限公司、沈建国、庄莉萍、庄大良、施叶岚对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的(含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含债务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以被告沈建国、庄莉萍提供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4幢H402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6266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款项在116万元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