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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向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1218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4872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18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7
    发布日期 2017-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5月9日的欠息人民币1415500元以及从2016年5月10日起以人民币3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8910元; 三、被告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应当对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915元,由被告苏州东宝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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