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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金迈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55****845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8068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1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金迈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9804.17元,并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聚回原告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河北金迈源贸易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3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7719.5元,原告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21.5元,被告河北金迈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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