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磐市监市处字〔20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7 |
决定机关 | 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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