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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广邻市监处〔2020〕511623200001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5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5
    决定机关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自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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