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晨豪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11MA****6C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5民初7652号 |
案号 | (2020)湘0105执25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晨豪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广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结算单及2019年3月9日合同确定的货款1 990 710. 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8 0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此后以违约金以上述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湖南晨豪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广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30日合同确定的货款72 046. 49元; 三、被告湖南晨豪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广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广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 4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3 7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 738元,由被告湖南晨豪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晨豪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广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结算单及2019年3月9日合同确定的货款1 990 710. 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8 0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此后以违约金以上述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湖南晨豪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广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30日合同确定的货款72 046. 49元; 三、被告湖南晨豪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广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广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 4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3 7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 738元,由被告湖南晨豪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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