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四)安监罚〔2019〕KS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共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08 |
决定机关 | 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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