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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价检处[20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7〕62号)精神,本机关于2017年10月期间,对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12月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一)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1*6MW+1*3MW,2016年上网电量5918.7171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00%,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00%,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7%,烟尘超标一倍以上且无免责理由比例为0.01%。(二)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1*6MW,2016年上网电量3945.8114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00%,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01%,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6%。烟尘超标一倍以上且无免责理由比例为0.04%。在此期间,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在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政策。共计多收价款1341.58元。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以及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检测数据、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的电量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7年12月27日向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价检告〔2017〕26号),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鉴于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因被要求搬迁、关停,G20期间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并积极配合、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第(一)项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3
    决定机关 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