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价检处[2016]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物比例超标仍执行环保电价一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价检处〔2016〕28号当事人: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金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315969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振兴西路10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003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9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对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12月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一)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1*6MW+1*3MW,2015年上网电量4040.15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47%,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28.49%,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26.88%,氮氧化物超标一倍以上且无免责理由比例为4.3%,烟尘超标一倍以上且无免责理由比例为1.73%;(二)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1*6MW,2015年上网电量2693.43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42%,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30.95%,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31.88%。氮氧化物超标一倍以上且无免责理由比例为7.24%,烟尘超标一倍以上且无免责理由比例为7.76%。在此期间,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政策。共计多收价款241903.86元。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以及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检测数据、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提供的电量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浙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2 |
决定机关 | 市物价局 |
法定代表人 | 许松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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