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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市监处字〔2018〕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杯;二、没收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杯18包(1026只);三、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10元(壹佰壹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6
    决定机关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晓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