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市监处字〔2018〕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杯;二、没收不合格的一次性塑料杯18包(1026只);三、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110元(壹佰壹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6 |
决定机关 |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谢晓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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