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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10****459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10100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328362.9元及利息100352.38元;支付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2836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禹神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5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2015元,原告承担2500元,被告负担19515元及鉴定费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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