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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10****459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民初3405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瑞原佳和(天津)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60000元;二、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58654.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此款项应扣除1660000元(以1758654.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23日开始至付清之日止)。如果瑞原佳和公司、中地长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628元,减半计取为10314元(东方诚公司已缴纳),由瑞原佳和公司负担8000元(给付时间同上),中地长泰公司负担2314元(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书,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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