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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龙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房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7599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21民初4378号
    案号 (2018)皖0321执1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龙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525%计算,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减去已支付的158765.16元;自2016年11月26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825%计算)。 二、被告房超、郑啓林、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龙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14元,减半收取36957元,由被告安徽龙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超、郑啓林、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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