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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8****93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仲案字第2877号
    案号 (2021)粤03执2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4601583】。综上所述,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缺席裁决如下: 一、第一 被申请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珠兰投资本金人民币1,05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珠兰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的投资收益人民币 47,934.25元。 三、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珠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投资本金日止的投资收益(以人民币1,800,000元为基数, 按年化收益率10. 8,自2019年3月19日计算至2019年5月23日止;以人民币1,500,000元为基数, 按年化收益率10.8, 自2019年5月24日计算至2019年6月6日止;以人民币1,400,000元为基数, 按年化收益率10.8,自2019年6月7日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止:以人民币1,200,000元为基数, 按年化收益率10.8,自2019年6月15日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止;以人民币1,050,000元为基数, 按年化收益率10.8,自2019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投资本金之日止)。 四、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珠兰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0元。 五、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1,761 元(己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珠兰人民币31,761元。 六、 对申请人陈珠兰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裁决主文中,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应付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陈珠兰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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