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市监潍所处字〔2017〕第150201714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构成了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所指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6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5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单春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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