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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市监潍所处字〔2017〕第1502017142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构成了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所指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5
    决定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单春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