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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明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9215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5民终298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 二、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云汉归还借款人民币4838955元,并以48389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934436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7月2日开始计算,2904519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6月20日开始计算); 三、刘云汉有权拍卖或变卖登记备案至刘云汉名下的位于新余市毓秀山国际生态城中央公园22套房(2栋22103、22003、23103、23003、22903、22803号;3栋13103、13003、12903、12803、22902、22802、23202、23102、23002号;4栋13203、13103、13003、12903、12803、12703、12603号),在本判决第二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执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房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刘云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对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刘云汉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六、驳回刘云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90元,合计55620.90元,由上诉人刘云汉承担2008.90元;由上诉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3612元,被上诉人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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