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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明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158****89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1民初693号
    案号 (2018)赣0981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于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邹幼娥借款本金920000元及利息202400元(利息以本金92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9月5日算至2017年8月4日止,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920000元按月利率2%算至实际还清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邹幼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2元,由原告邹幼娥负担510元,被告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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