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明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9215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1697号 |
案号 | (2016)赣0502执19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22 |
发布日期 | 2017-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2016年5月12日,被告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谢青青借款本金2175000元及利息1236483元(2016年5月13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双方予以确认; 二、被告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当日归还原告谢青青50万元借款利息,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归还30万元借款利息,剩余借款本息在2017年6月9日之前全部还清; 三、双方一致确认,原告谢青青对被告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并登记备案在原告谢青青名下的位于新余市城北仰天岗西大道1696号境界17栋2301号、11栋103号、11栋10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任一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谢青青有权就被告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的所有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4092元,减半收取17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46元,被告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在2016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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