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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坛市监处字〔202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及其从属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组调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能正确认识到错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4895.35元;(二)并处罚款1029.0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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