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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274****40X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12918号
    案号 (2022)黔0502执2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日期 2022-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聂静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097.94元; 二、驳回原告聂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 由原告聂静负担12元,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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