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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274****40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11602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10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广海、朱琳琳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政府对面的博泰仕府领7栋2单元2503室商品房逾期交付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房款438,514.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时间从2016年9月10日至被告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到办证部门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0元,由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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