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0274****40X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9000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86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13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贵国、彭玉名逾期交房违约金 8,253.64 元; 二、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贵国、彭玉名逾期交付办理商 品房屋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 4,045.90 元; 三、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肖贵国、彭玉名燃气入户费 2,500 元,闭路电视入户费 365 元; 四、驳回原告肖贵国、彭玉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23 元(已减半收取) ,由被告毕节市博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90 元,原告肖贵国、彭玉名 负担 53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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