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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274****40X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502民初9000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8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13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贵国、彭玉名逾期交房违约金 8,253.64 元; 二、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贵国、彭玉名逾期交付办理商 品房屋转移登记有关文书违约金 4,045.90 元; 三、被告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肖贵国、彭玉名燃气入户费 2,500 元,闭路电视入户费 365 元; 四、驳回原告肖贵国、彭玉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23 元(已减半收取) ,由被告毕节市博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90 元,原告肖贵国、彭玉名 负担 5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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