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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普卫公罚〔2019〕1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自在旅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在酒店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2
    决定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