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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河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584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43号
    案号 (2016)苏0205执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6
    发布日期 2016-04-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东北塘恒通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771125元。如果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2元,减半收取5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0756元,由柯兰公司负担(租赁站同意其预交的应由柯兰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柯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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