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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卡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闽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9****20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湛仲字第859号
    案号 (2018)粤03执1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限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电创合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579955.54元及截止至2018年4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0504095.32元;2018年4月14日起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以下标准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6579955.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75%计算;复利以所欠利息9805323.94元+上述计算的罚息的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75%的标准以每月20号为结息日按月计算);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电创合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10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被申请人康建文、深圳市卡控科技有限公司、谢晓杰、谢俊才、林君仪对本裁决第一、第二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电创合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81777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电创合有限公司、康建文、深圳市卡控科技有限公司、谢晓杰、谢俊才、林君仪承担。以上费用申请人已经垫付,六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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